有鑑於2017年12月《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之公布施行,雖可謂是已然完善我國偏遠地區國民教育發展工作推行的法令與制度框架,但於學界討論中較少有自憲法學觀點描述國民教育制度於偏遠地區推動過程時所衍生課題。故本文自相關法令規範及政策發展、該條例之立法過程、鄰國日本之經驗等面向,從憲法學視角論述於研究進程中所發現的幾則問題。經過此等探究過程,得知於該條例制定公布以前,若是採取憲法學之「立法不作為」論的觀點,則立法機關因未善盡憲法義務保障就讀於偏遠地區學校學生的學習權與受教育權,而已然長時間形成違憲狀態。於該條例制定公布後,其第二十一條久任獎金制度化的問題經過合憲性之檢視,亦已衍生有違憲之虞的法律風險。最後於參酌日本經驗方面,則發現包含制定偏遠地區學校級別標準在內,該國確實有不少作為值得我國政府機關與學界進一步深入的探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