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之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均為《教育基本法》所明文保障;事實上,除體罰對學生身心發展存在不良影響外,要求學生道歉或寫悔過書等強制表意管教措施,亦對學生表現自由與人格發展權有所侵害。惟相對於「體罰」向為教育主管機關所嚴禁,「強制表意」非但未被禁止,歷來更屬有關法令明文例示教師所得採取之措施;然而,此等措施除可能抵觸憲法所保障的言論自由與人性尊嚴外,與國際人權發展趨勢亦顯有出入。就此,本文乃試圖在法令相關規範、司法實務見解、基本人權理論與國際人權文件等基礎上,綜合觀察表意管教措施所可能存在的問題點並提出見解,以提供實務運作之參考。本文認為,表意管教措施除在法制層面上難以具備法律依據,有關學生個人的內心真意亦本即無從強制;因此,學校若有運用表意管教措施之必要,則除須恪遵不強制表意的基本原則外,更應著重此等措施所具有之實質輔導意涵,並依學生最佳利益法則,進一步在程序上導入鼓勵合作而不強制的正向管教理念與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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